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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须三思而后行

发布时间:2020-07-21|栏目:会员动态|浏览次数:83

在“眼球效应”盛行的时代,为了吸引公众的注意力,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提升品牌认知度,商品的广告就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在激烈的广告竞赛中脱颖而出,聘请明星代言成为一种“流行”。

明星代言也不是任性而为,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违反此规定者,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早先张家辉代言游戏广告,以他的人气以及该广告语内容清晰等因素,取得了较好的游戏营销效果。张家辉代言该广告后,得到了“渣渣辉”的外号,他本人也曾经自嘲:“现在网上搜张家辉都会出现渣渣辉。”但是,《我是渣渣辉》游戏的开发商或运营方从未就广告宣传中使用张家辉形象等行为获得张家辉经纪公司以及他本人的同意或授权,就擅自使用张家辉的形象运用于游戏宣传。张家辉方面发布的声明中透露,张家辉早在2018年2月就终止了与某游戏开发商的形象代言合作,其更无权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张家辉先生之前的广告代言形象,张家辉先生目前也没有为任何一款游戏进行广吿代言。然而,商家依然用其作代言广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规定,绝非禁止明星代言,而是正确引导和要求明星有选择性地谨慎代言。然而,在信息不对称的格局下,明星往往难以做到完全理性的最优选择。正如张家辉代言事件所反应出来的,终止代言后形象仍然被使用,可谓“躺着也中枪”。

所以,明星代言广告须三思而后行,要遵守《广告法》有关规定,对代言的商品或服务要亲自体验,对代言广告的内容要仔细审查慎之又慎。切莫见利忘义,随意代言广告,这既损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认知感情,也在无形中抹杀了明星的公信力,有时还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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